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