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