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