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