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