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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第十三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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