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