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