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