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

一、 基本原则

二、 处置机构

三、 协议移交的范围

四、 协议移交价值的确定

(一) 对积压房地产进行评估。 省资产公司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同委托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估价资格或B级以上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协议移交的积压房地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评估要按照国家颁布的… (二) 确定协议移交价值和“换地权益书”回收价值。 确权和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按海口、三亚、琼山及其他市县四个地区,并按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闲置土地三种类型分别确定协议移交价值比例(见附表)。积压房地产的协议… (三) 评估费用及土地收益的处理。 从协议移交价值中提取0.5%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评估费用及鉴定委员会在处置中的合理开销。评估费用原则上按现行国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五、 协议移交与处置方式

(一)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将其在海南省的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 对于确权清楚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形成的积压房地产,银行按协议移交价值将积压房地产移交省资产公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签订移交协议。省资产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处… (三) 对尚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处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在尚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中占有的份额,经评估后交由省资产公司按规定的协议移交价值比例处置。有关债务人对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负债转为对省资产公司… (四) 对未能按协议移交价值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完成处置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 省资产公司对承接的积压房地产,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未能完成处置的,可提请省鉴定委员会重新评估,确定新的评估价值,再进行处置;处置成交价值扣除有关处置成本的余额为偿… (五) 已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不做整体移交处理。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指数变动而变动,“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以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海南省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办… (六) 在积压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积压房地产最终受让人缴纳税款后,海南省有关地方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即可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房产转让人拖欠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六、 处置期限及资金偿还

七、 国家政策支持

(一) 对协议移交省资产公司的积压房地产所占用的贷款实行停息挂账。 (二) 省资产公司享受与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同样的税费减免政策,即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三) 在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过程中,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市场前景好、确有开发价值的积压房地产项目,可以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 (四) 对银行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的积压房地产,因评估及协议移交时缩水所形成的账面损失,银行凭评估报告和省资产公司出具的接收积压房地产清单,按处置呆坏账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五) 按照国办发〔1999〕62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 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省资产公司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实施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要简化工作程序,积极支持海南省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