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2002年) 五、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2002年) 五、 五、 协议移交与处置方式 (一)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将其在海南省的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 对于确权清楚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形成的积压房地产,银行按协议移交价值将积压房地产移交省资产公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签订移交协议。省资产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处… (三) 对尚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处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在尚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中占有的份额,经评估后交由省资产公司按规定的协议移交价值比例处置。有关债务人对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负债转为对省资产公司… (四) 对未能按协议移交价值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完成处置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 省资产公司对承接的积压房地产,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未能完成处置的,可提请省鉴定委员会重新评估,确定新的评估价值,再进行处置;处置成交价值扣除有关处置成本的余额为偿… (五) 已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不做整体移交处理。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指数变动而变动,“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以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海南省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办… (六) 在积压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积压房地产最终受让人缴纳税款后,海南省有关地方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即可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房产转让人拖欠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