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境外证券交易所章程、主要业务规则和年报可提供中文摘要,并附原文。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