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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境外证券交易所章程、主要业务规则和年报可提供中文摘要,并附原文。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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