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