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