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处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