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处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