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