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处或以代表处名义或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