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代表处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代表处是否进行广告宣传,是否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
代表处是否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
代表处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代表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代表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代表处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代表处是否进行广告宣传,是否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
代表处是否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
代表处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代表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代表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