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表处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