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并购活动;

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变动;

经营严重亏损或财务严重困难;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对其采取重大监管措施;

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