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应当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自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