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处应当在其交易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交易所上1年度的年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