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应当于每1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