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