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