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