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