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部或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

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离境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

首席代表在其他机构兼职,或未报告擅自离境超过30日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交易所更换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