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审批。首席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中国金融法律、法规;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在最近5年内至少有3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

品行良好,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