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二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二条 代表处聘用代表、副代表,自聘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