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九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九条 代表处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境外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境外证券交易所名称”、“代表处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