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权益变动的其他规定;不持有境内存托凭证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市场同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