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存托凭证做市业务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因履行做市义务而持有境外基础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不适用《持续监管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存托凭证持有变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