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二十六条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存托凭证上市后的持续监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及境内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引用法条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