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可基于跨境转换及对冲风险的目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买卖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及下列投资品种,但在境外市场的资产余额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

货币管理工具;

对冲基础股票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境内证券公司开展上述跨境交易以及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参与分红派息等公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境内证券交易所报告境外投资及跨境资金流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