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指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和一定国际业务经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并按照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备案。

前款规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担任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参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并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