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后,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跨境转换的,可以按规定向存托人申请将境外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或者申请将存托凭证转换为相应的境外基础股票。

境内证券公司申请将存托凭证转换为相应的境外基础股票的,由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注销相应的存托凭证,并将对应的基础股票交付该境内证券公司。

境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