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批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后,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特定投资者委托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向上述境内证券公司或者投资者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的数量达到境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主板上市条件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向境内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其存托凭证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