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该报告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业绩表现。在1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存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对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