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