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该报告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