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业绩表现。在1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