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 第十五条 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发生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必要时,可以对提供成品水的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调查。 第十六条 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供水企业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但修理费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超过上限标… 第十七条 人工费。 第十八条 其他运营费用。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成本;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的费用,依托供水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供水业务而获得政府… 第二十一条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供水企业投资形成的制水、输配水的工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第二十二条 供水量和漏损率。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核算方法或者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低于社会公允水平的,据实核算;明显超出社会公允水平的,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