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供水量和漏损率。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取水量包括取用原水量和外购成品水量。原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取用的全部原水量;外购成品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从外部购入的全部成品水量。
供水企业自用水率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在上限标准范围之内。各地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水量的5%~10%范围内,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有关规定,区分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确定。
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漏损率高于一级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