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不能回收的管道残值率可按零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