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十九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成本;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