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带来的隐患,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其中,班组负责人至少每周组织排查1次,专业部门负责人至少每月组…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 第十六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 第十七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