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