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重点区域火灾、土建结构和基础严重病害、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通信网络瘫痪、信号系统重大故障、车辆重大故障、乘客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且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